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號
債 權 人 筌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益峰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青令交通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之
職員陳○○駕駛營業車輛,過失釀連環車禍,致債權人所有
之車輛受損害,為此請求賠償。經查債權人僅提出交通事故
當事人登記聯單,
惟並未提出陳○○所駕駛之車輛為債務人
所有且陳○○為債務人之職員並係於執行業務中駕駛不慎造
成車禍損害之釋明文件。準此,債權人既未提出
上開釋明文
件,則自
難認債權人已盡其
法律上之釋明義務,故債權人之
聲請即
於法不合,
爰依上開規定,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