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
債 權 人 楊國隆
債 權 人 新泰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茂林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李慧君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(
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)
。
二、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,請提出票號0000000 、
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
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0000000 、號支票
票款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(內容須清晰),又
上開支票之
利息起算日如有錯誤,併請更正(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
票日起算)。
三、提出李慧君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