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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債 權 人 永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先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塏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黃塏鈞即永祥企業社,併請更正為     正確債務人(所提出之出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     稱為永祥企業社)。   二、請提供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(若     無法釋明,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  三、請提出永祥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     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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