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
債 權 人 永達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先武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黃塏鈞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黃塏鈞即永祥企業社,併請更正為
正確債務人(所提出之出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
稱為永祥企業社)。
二、請提供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(若
無法釋明,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三、請提出永祥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