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
債 權 人 永達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先武
債 務 人 黃塏鈞
上列
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塏鈞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
關資料釋明黃塏鈞即永祥企業社(所提出之出貨單及應收帳
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永祥企業社),並請提供附表或表明明
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。經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9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
5 月2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
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