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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債 權 人 永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先武 債 務 人 黃塏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塏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  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 關資料釋明黃塏鈞即永祥企業社(所提出之出貨單及應收帳 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永祥企業社),並請提供附表或表明明 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。經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 5 月2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 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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