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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 債 權 人 紹暘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琼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鎮偉即私立博士龍門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及債務人   之戶籍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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