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
債 權 人 陽明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于同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大旺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?如欲請求利息,請表明請求利率
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(若無,請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
二、提出大旺投資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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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
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