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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 債 權 人 陽明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同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大旺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?如欲請求利息,請表明請求利率     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(若無,請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    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   二、提出大旺投資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  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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