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17號
債 權 人 費致傑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費致傑提出為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分
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二、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請
求償
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釋明
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,或已依
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
告返還。
四、請提出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