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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317號 債 權 人 費致傑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債權人費致傑提出為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分     之證明文件影本。   二、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償     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影本。   三、釋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,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    告返還。   四、請提出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 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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