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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317號 債 權 人 費致傑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為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分之證明文件、其他足以證明 得向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償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及釋明 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,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。 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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