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17號
債 權 人 費致傑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為
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分之證明文件、其他足以證明
得向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請
求償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及釋明
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,或已依
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。
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
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