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
法定
代理人 劉文雄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天寶發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以釋明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影本(如
兩造契約
等)及請求金額計算方式。
二、請提出天寶發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