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76號
債 權 人 海陸協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庭豪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漾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債務人漾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
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 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
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
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