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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6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676號 債 權 人 海陸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漾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該公司已解散,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 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1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提出 民事聲請狀,逾期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 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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