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76號
債 權 人 海陸協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庭豪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漾工程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該公司已解散,
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
結及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,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1日送達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提出
民事
聲請狀,逾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
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