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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債 權 人 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小富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,其上所載甲方之名稱為「小富   翁大學城『社區』管理委員會」,與本件聲請狀所載「小富   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」,二者顯有不同。故請表明本件債務   人正確之名稱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管委會之報備證明,及趙秀英為其現任主任委員   之證明。 三、次查上開契約所載之乙方僅有債權人「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   護有限公司」,且僅經該公司用印,該契約之當事人並無債   權人「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。故請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   人二人「共同」實施管理服務之釋明文件。否則僅得以「中   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」為本件債權人,並請撤回「  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聲請。 四、另查債權人歷次聲請就當事人之名稱等常有誤繕,徒增勞費   。故日後請多方檢查後再行遞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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