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
債 權 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張金蓮
債 權 人 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小富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,其上
所載甲方之名稱為「小富
翁大學城『社區』管理委員會」,與
本件聲請狀所載「小富
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」,二者
顯有不同。故請表明本件債務
人正確之名稱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管委會之報備證明,及趙秀英為其現任主任委員
之證明。
三、次查
上開契約所載之乙方僅有債權人「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
護有限公司」,且僅經該公司用印,該契約之
當事人並無債
權人「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。故請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
人二人「共同」實施管理服務之釋明文件。否則僅得以「中
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」為本件債權人,並請撤回「
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聲請。
四、另查債權人歷次聲請就當事人之名稱等常有誤繕,徒增勞費
。故日後請多方檢查後再行遞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