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債 權 人 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 契約書,其上所載甲方之名稱為「小富翁大學城『社區』管 理委員會」,與本件聲請狀所載「小富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 」,二者顯有不同,經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8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債務人正確之名稱、提出債 務人管委會之報備證明,及趙秀英為其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 及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二人「共同」實施管理服務之釋明 文件,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,迄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