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
債 權 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張金蓮
債 權 人 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
上列債權人對
債務人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
聲請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
契約書,其上
所載甲方之名稱為「小富翁大學城『社區』管
理委員會」,與本件
聲請狀所載「小富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
」,二者
顯有不同,經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8日裁定命其於
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
正本件債務人正確之名稱、提出債
務人管委會之報備證明,及趙秀英為其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
及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二人「共同」實施管理服務之釋明
文件,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稽,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