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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訟代理人 楊華倩 債 務 人 鈜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宏 人 債 務 人 陳星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萬零參拾貳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   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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