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瑞斌
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
債 務 人 鈜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信宏
人
債 務 人 陳星亮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萬零參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
;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