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083號
債 權 人 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浚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帥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分別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利息起算日不得在
退票日之前
)。
二、表明明確之原因事實。
三、表明債務人帥詠營造有限公司現任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四、提出債務人帥詠營造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
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