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8號
債 權 人 鋐展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五中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分別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(若無約定,請
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,並以法定利率即週年
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)。如未具狀表明,將駁回利息部分之
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