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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鋐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五中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分別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(若無約定,請   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,並以法定利率即週年   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)。如未具狀表明,將駁回利息部分之   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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