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
債 權 人 東正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仁勇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遠程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委託台端運送之契約影本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遠程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王明楠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