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4號
債 權 人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宗憲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財團法人圓桌教育基金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或其向管轄機關
報備或登記之證明文件,並提出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
本(記事勿省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