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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圓桌教育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或其向管轄機關   報備或登記之證明文件,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  本(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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