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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順泉數控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可知,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惟發票人 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系爭支票遺失之經 過情形,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 款人前即遺失,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2日送達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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