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
聲 請 人 順泉數控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昆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
失
止付通知書可知,聲請人為
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
惟發票人
並
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系爭支票遺失之經
過情形,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
款人前即遺失,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2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