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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銘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後   始燒燬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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