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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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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泰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黃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是否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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