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謝記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鑫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  釋明是否為票據權利人( 所附利得償還請求書為何未於台灣   中小企業銀行核章?)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