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64號
聲 請 人 安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連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為FA0000000 之支
票1 紙(下稱
系爭支票)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
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
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「晶順工業有限公司」,有票據掛失
止
付通知書在卷
可稽,且據聲請人稱於簽發系爭支票後,已將
支票交付予
上開受款人,由是可知聲請人
非系爭支票之票據
權利人,則聲請人所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
即有未合,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