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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安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為FA0000000 之支 票1 紙(下稱系爭支票)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 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「晶順工業有限公司」,有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在卷可稽,且據聲請人稱於簽發系爭支票後,已將 支票交付予上開受款人,由是可知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票據 權利人,則聲請人所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即有未合,應予 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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