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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如惠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 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,聲請人為系爭   支票之發票人,發票人並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。故   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   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(民事訴訟法第55   8 條規定: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  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   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)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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