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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華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祥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,聲請人並系   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,無從逕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   利人。故請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,且該購票證明須得以   分辨係何人購買何張支票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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