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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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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創思美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芳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  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,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   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,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?是否   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?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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