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67號
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大湳郵局
法定
代理人 陳福枝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其持有發票人川田鍛造有限
公司、受款人為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付款人為台灣中小
企業銀行八德分行,
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9 月10日,面額為
新台幣20,982元,號碼為AH0000000 號之票1 紙,
爰聲請准
為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依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,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
公示催告之聲請、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規定,記名證
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反之,
非
票據權利人即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
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「川田鍛造有限
公司」、受款人欄記載「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,本件聲
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,
難認為票據之權利人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既非票據權利人,即不得以自己名義聲請公示催
告。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