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啓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啓村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是否更改聲請人為啓雄工程有限公司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