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77號
聲 請 人 洋順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倫華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
持有附表
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票據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
本件案號及
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四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,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司催字第577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辛奇實業股份有限公│永豐銀行大園分行 │107年9月20日 │84,911元 │0000000 │洋順│
│1 │司 鄭李靜雲 │ │ │ │ │汽車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交通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附記: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
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(註一)
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
院聲請
除權判決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
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,法院於民國
(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
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
3個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,自行
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