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89號
聲 請 人 合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記裕倉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
持有附表
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,核對
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
告公告於法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
本件案號及
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四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,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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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司催字第58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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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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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健碁精工股份有限公│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8年1月31日 │560,353元 │UI0九四一三五│合力│
│1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貿易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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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記: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
期間屆滿
翌日起算3 個月內( 註一)
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 註二) ,具狀向
法院聲請
除權判決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,法
院於民國(下同)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,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
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,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
除權判決。
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
後,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