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日成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可知,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發票人並 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,經本院民國107 年2 月5 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 形,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 前即遺失,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3日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