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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拍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 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、質權人、留置權人及 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,由拍賣物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標的物位於境外,本院自無管轄 權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尚有未洽,應予駁 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