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33號
聲 請 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淑群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正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
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
非訟
事件
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
非訟事件法第5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民法所定
抵押權人、
質權人、
留置權人及
依其他
法律所定
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,由拍賣物
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
標的物位於境外,本院自無管轄
權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
尚有未洽,應予駁
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