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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拍字第633號 抗 告 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,抗告人即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