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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拍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楊忠雄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協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對債務人協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  證明文件( 台端所提借據之借款人僅有邱創仁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