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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聲 請 人 張麗雲 聲 請 人 韋江靜子 聲 請 人 陳曾寶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育欣、目上有限公司、蔡秀明間本票裁 定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本票裁定聲請更 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本票裁定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,並無顯然錯誤,聲請 人聲請更正,不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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