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鎧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文浩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志忠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陳志忠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
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
2 款之規定,本票未記載到
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
期日起算利息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
即提示日)寄回本院。<如本票有多紙,請載明各本票
之票號,分別表明其提示日>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
全部駁回該
本票裁定之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