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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鎧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志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提出陳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     2 款之規定,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     期日起算利息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     即提示日)寄回本院。<如本票有多紙,請載明各本票     之票號,分別表明其提示日>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     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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