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予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世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,且陳予    欣並非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或經理人,債權人公司之董事    長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變更為吳昭煒。故請更正債權    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其董事長或經理人,並提出經債權    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否則請表明陳予    欣為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、    法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