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
聲 請 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予欣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蘇世宗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
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,且陳予
欣並
非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或經理人,
債權人公司之董事
長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變更為吳昭煒。故請更正債權
人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其董事長或經理人,並提出經債權
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否則請表明陳予
欣為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、
法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
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