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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26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祥紡織有限公司、林宏淼、林書宇、王秀 霞、亮亮紡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相對人亮亮紡織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 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   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 。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  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   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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