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33號
聲 請 人 華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楊國河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
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本票得
請求自「到
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台端
聲請狀聲請自「附表所
示之利息起算日」起算利息,
惟本件「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
日」不明,請具狀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。
(註: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
系爭本票
所載「到期日」以後
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)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
,將全部駁回該
本票裁定之聲請。
二、表明聲請人之法定
代理人及補正公司大小章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