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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華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楊國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本票得   請求自「到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台端聲請狀聲請自「附表所   示之利息起算日」起算利息,本件「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   日」不明,請具狀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。   (註: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系爭本票所載「到期日」以後   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)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   ,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。 二、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公司大小章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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