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崴工業有限公司、陳忠政、陳文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正確票面金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