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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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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3455號 聲 請 人 嘉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、吳育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相對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表明向相對人吳育請求之依據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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