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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上華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宥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文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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