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089號
聲 請 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鈺鵬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新喬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票原本。
二、表明是否請求利息?如欲請求利息併表明利息起算日(
台端
聲請狀「聲請事項」未表明請求利息,
惟於「事實
及理由」又表明請求利息)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