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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50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5089號 聲 請 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新喬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本票原本。   二、表明是否請求利息?如欲請求利息併表明利息起算日(     台端聲請狀「聲請事項」未表明請求利息,於「事實     及理由」又表明請求利息)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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