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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242號 聲 請 人 昌益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紹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文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票據上簽章之公司名稱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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