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242號
聲 請 人 昌益螺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紹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張文清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,經本
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
補正表明正確之相對人(本件本票發票人應為公司),該裁
定已於107 年8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
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