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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242號 聲 請 人 昌益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紹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文清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表明正確之相對人(本件本票發票人應為公司),該裁 定已於107 年8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 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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