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1號
聲 請 人 源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呂學東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依票據法第124 條
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2 款
之規定,本票未記載到
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期日起算
利息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寄
回本院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
本票裁定之聲請
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