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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3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1號 聲 請 人 源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學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  之規定,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期日起算   利息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寄   回本院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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