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42號
聲 請 人 合展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清湧
上列
聲請人因聲請對
相對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、黃名辰
、張沛玹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
限公司、黃名辰、張沛玹於民國107 年6 月24日簽發
免除作
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伍
佰元,
詎經提示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一份,聲請裁定准
許
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記名本票應依
背書及交付而轉讓;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
證明其權利,票據法第124 條
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、
第37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記載受款
人為盧清湧,且經核
系爭本票原本,該本票未經
上開受款人
背書轉讓。從而,聲請人並
非指定受款人或經合法背書轉讓
之執票人,其本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