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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6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6638號 聲 請 人 銓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逢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沛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,系爭票據雖有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」之記 載,然僅免除提示之「舉證責任」,執票人仍應為「提示」。另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,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期日起算利息。本 件台端聲請狀記載「自到期日」起算利息,然系爭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,致利息起算日不明,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 相對人為「直接當面之提示」? (1)如已提示,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?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    確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寄回本院。 (2)如尚未提示,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,待台端    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?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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