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65號
聲 請 人 樂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政傑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、黃舒屏間
本票裁
定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
本票裁定聲請更正錯
誤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以
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此於裁
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本票裁定,係依
聲請狀所為,並無顯然錯誤,聲請人聲
請更正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