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8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8465號 聲 請 人 樂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、黃舒屏間本票裁 定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本票裁定聲請更正錯 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本票裁定,係依聲請狀所為,並無顯然錯誤,聲請人聲 請更正,不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