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86號
聲 請 人 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政輝
非訟代理人 王自強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軒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李俊坤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
準用第95條規定,本票雖有「
免除作成拒
絕證書」之記載,然僅免除提示之「
舉證責任」,執票人仍
應為「提示」,且本票如有記載到
期日,則應自到期日當日
或之後為提示。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
款之規定,本票得請求自「到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
二、
本件聲請狀並未記載是否提示及提示日,致本院無從得知聲
請人是否屆期提示,及提示是否合法。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
否已持
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「直接當面之提示」,並為付款
之請求?
(1)如已提示,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?請填載如附件所示
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。
(2)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,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
票之聲請,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
?
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
本票裁定之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