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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8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8486號 聲 請 人 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 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軒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李俊坤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規定,本票雖有「免除作成拒   絕證書」之記載,然僅免除提示之「舉證責任」,執票人仍   應為「提示」,且本票如有記載到期日,則應自到期日當日   或之後為提示。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  款之規定,本票得請求自「到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 二、本件聲請狀並未記載是否提示及提示日,致本院無從得知聲   請人是否屆期提示,及提示是否合法。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   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「直接當面之提示」,並為付款   之請求?   (1)如已提示,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?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    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。   (2)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,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      票之聲請,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     ? 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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